(2016)吉240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52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明,现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948元及违约金8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元。申请执行���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剩余利息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弘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