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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建法与李志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法,李志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518号原告何建法。被告李志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4号。代表人吕国忠,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法与被告李志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法于2016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法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法撤回对被告李志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何建法负担。审 判 员 南子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赵晨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