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萍申请执行贺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苑小区。被执行人贺云,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滴水沟*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刘萍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贺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萍借款4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2016年4月22日,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贺云与申请执行人刘萍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