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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孙逊与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逊,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孙逊。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林文胜,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仲裁字第1265号仲裁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39,600元及利息,执行费4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9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闸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