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承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居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奉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及奉检公诉刑变诉(2016)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岑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宋颖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宋某伙同胡志丰(另案处理)以奉化市润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支付1.5分-2分月利息的方式向吴某、何某、方某等2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3.145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28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72.87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52.2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0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多次向吴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99.705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03.70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6万元。2.2011年、2014年5月25日,先后两次向郑丽月(丈夫郑召平)借款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9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87万元。3.2011年10月25日至2013年7月期间,多次向何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4.025万元,支付利息29.02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5万元。4.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24日期间,多次向林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9.675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5.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9.275万元;5.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期间,多次向丁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3.2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5.2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8万元。6.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多次向王杏秀借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8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5.11万元。7.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多次向刘其保借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4万元。8.2013年9、10月份,向皇甫飞雪(丈夫夏幼卿)借款人民币9.8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2.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3万元。9.2013年11月24日,向林贷香借款人民币7.88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6.2万元。10.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9日期间,多次向毛永兰(丈夫陈海宏)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5.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6.6万元。11.2014年1月9日,向毛永夫借款人民币2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6万元。12.2014年2月7日,向俞亚红借款人民币2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3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68万元。13.2014年3月25日,向王巧琴借款人民币4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3.4万元。14.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向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7万元。15.2014年7月14日、8月14日,先后两次向沈红飞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45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8.545万元;16.2014年8月15日至10月8日期间,多次向徐申英借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4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6.535万元。17.2014年8月25日,向韩梅云借款人民币1.5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06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44万元。18.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多次向方茂邵借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76万元。19.2014年9月13日,向毛永贵借款人民币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0.2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76万元。20.2014年12月20日,向宋兰素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未支付利息,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5万元。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胡志丰的供述、证人方某、何某、吴某、林某、丁某、徐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借条及帐本、公司基本情况和验资报告、房屋查档证明、离婚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结果、人口信息表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某向各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款(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庄霞人民陪审员  马金元人民陪审员  孙恩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迪附:被告人宋某借款清单(单位:万元)序号被害人姓名借款本金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造成损失额吴义寿199.705123.705郑丽月何亚娜64.02529.025林志威19.675丁亚裕王杏秀刘其保皇甫飞雪林贷香毛永兰毛永夫俞亚红王巧琴徐秀华沈红飞18.545徐申英韩梅云方茂绍毛永贵宋兰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