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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貌红与王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貌红,王付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176号原告貌红。委托代理人貌志军。被告王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貌红与被告王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貌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