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准法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晓敏申请执行准格尔旗湖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准格尔旗湖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准法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8月1日,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湖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湖西小区底商10号,负责人:李海军,公司总经理关于(2014)准法执字第1861号张晓敏申请执行准格尔旗湖西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准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和迟延履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准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人放弃的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 乔 敏执行员 : 王 旭执行员 : 巴 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彦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