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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25号原告石某某,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石某某之女),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的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2009年被告母患���脏病住院治疗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看病,2003年仅偿还2000元,剩余3.8万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母住院期间,被告通过原告丈夫介绍从他人处借款40000元用于给其母治病。之后被告一直未给出借人归还借款,出借人向原告方催要。原告代被告向出借人归还了借款。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钱款。2013年7月在原告索要时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并于当月4日由被告父代书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欠款人王某某。2014年7月4号。被告在该欠条下方签名。与原告同去的高某某亦在该欠条下方签名。2016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载卷,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其母生病住院期间通过原告之夫向他人借款40000元。在他人催要被告不还的情况下,原告替被告向出借人清偿了欠款,在之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时,被告向原告归还了2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从而在原、被告间形成欠款关系。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石某某欠款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红昌审 判 员  任小娟代理审判员  雷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