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胡建军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建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77号罪犯胡建军。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滨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胡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