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存霞与被执行人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存霞,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杨存霞,女。被执行人侯丽霞,女。被执行人王钰璇,女。被执行人王腾,男。被执行人贾秀娥,女。被执行人王建民,男。申请执行人杨存霞与被执行人侯丽霞、王钰璇、王腾、贾秀娥、王建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存霞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继承人王武军的遗产正在诉讼中确认继承份额,申请执行人杨存霞书面申请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存霞尚有借款15万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侯普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