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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刘君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刘君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12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梅锡宏。委托代理人:吴思佳。委托代理人:张静。被告:刘君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刘君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刘君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