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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延广与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延广,刘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8民初143号原告:白延广,男。被告:刘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延广与被告刘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再无争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延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延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延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 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