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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89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自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