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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270号原告单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孔某某,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哲鑫,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孔某某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