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丽雯与乔为民、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雯,乔为民,杨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952号原告王丽雯。被告乔为民。被告杨小明。原告王丽雯诉被告乔为民、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范红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然(主审)、人民陪审员童艳雪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为民、杨小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00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每月3,750元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乔为民、杨小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丽雯与被告乔为民、杨小明系亲属关系。自2013年起,被告乔为民、杨小明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共360,000元。二被告按月息1.25%即每月4500元支付利息。2014年6月,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后每月支付利息3,750元至2015年9月。2015年2月15日,二被告为原告更换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向王丽雯借现金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借期为一年期,月息为3,750元(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借款人:杨小明、乔为民”,上述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二被告尚未给付,故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借据、取款凭证、录音资料及原告王丽雯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乔为民、杨小明向原告王丽雯借款30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乔为民、杨小明未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系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支持。被告乔为民、杨小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为民、杨小明偿还原告王丽雯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乔为民、杨小明偿还原告王丽雯借款3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68元、保全费1,576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乔为民、杨小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红岩审 判 员 关 然人民陪审员 童艳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