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世伟,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839号原告华世伟。委托代理人杨斌华,崆峒区柳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村委会)。住所地崆峒区柳湖镇八里村。法定代表人郭来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祁大军,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世伟与被告八里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世伟诉称,被告八里村委会在未与原告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征收了原告承包的位于乡村道路旁边的一等川地2.11亩,并联合平凉市城管执法局强行推毁了原告承包地里的42000棵松树,后又试图以土地补偿费每亩10万元、青苗补偿费每棵5元的低价与原告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及青苗补偿协议,原告未同意。现起诉要求被告八里村委会按每亩土地补偿费12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253200元,按每棵松树补偿款1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青苗补偿款420000元。经审查,平凉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11日征收了被告集体所有的包括原告承包的部分一等川地在内的土地共计90.073亩。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本次土地征收由崆峒区政府具体实施,平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柳湖镇人民政府及被告八里村委会配合实施。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的征收机关并非被告八里村委会,且原告认为本次土地征收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过低,要求被告按其主张的土地补偿费每亩12万元、青苗补偿费每棵松树10元的标准赔偿其土地征收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其请求是针对补偿标准提起的诉讼,该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世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