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李群金融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57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程XX,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晨光,男,1963年9月1日出生,该社副协理员。委托代理人杨志,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该单位詹桥信用分社主任。被告李某,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钟临辉人民陪审员 邹 易人民陪审员 李正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