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董领山与谈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领山,谈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董领山。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明国。委托代理人纪凤军、杨庚亮,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领山与被告谈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领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心理测试费16000元(被告谈明国预交),共计27400元,由原告董领山负担。审 判 长 孙环亮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人民陪审员 杨德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