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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财保6号申请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二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77248。法定代表人:涂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黄山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商志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的判决顺利执行,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18×××10账号上的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幸福新世界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18×××10账号上的存款10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运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