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贸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澄城县某某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94号原告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周新贤,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大荔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任该单位经理职务。被告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该单位总经理职务。被告澄城县某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澄城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某某汽贸公司诉被告某某大荔分公司、某某公司、澄城县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某某大荔分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汽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