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宁海县海邦彩印厂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宁海县海邦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0218-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溪村。法定代表人:戴建根,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谋存,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邦彩印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66848647-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上应村。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海军,厂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邦彩印厂(普通合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宁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陈朝阳黄德义朱黎明记录人:叶宁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邦彩印厂(普通合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万顺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海邦彩印厂(普通合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朱黎明: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