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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17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