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苏海洲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洲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唐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洲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唐城娱乐有限公司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563号民事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江苏海洲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唐城娱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