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俊美与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孙俊美,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美。原审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晓冉。原审被告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进。上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俊美,原审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67元,减半收取3183.5元,由上诉人河南昊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