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介德许诉何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德许,何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介德许,男,1975年生。被告何选亮,男,1982年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绿汀北园1幢113商铺。公司负责人薛书俊,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9996912-1本院在审理原告介德许诉被告何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介德许对被告何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