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来风录与索文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风录,索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来风录,男,回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执行人索文林,男,回族,1954年5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执行人来风录与被执行人索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索文林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来风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01执他26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索文林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及执行费650元;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索文林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生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