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晓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晓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晓伟,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晓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晓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晓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晓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高晓伟撤回上诉。二、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莹审判员 钱红英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