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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203号申请执行尹某,女,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给付申请人尹某个人财产全部(已清),小孩抚养费75032元(已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剩余抚养费自愿放弃不再追要,此案即为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彦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