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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同锦与吴宝平、田义忠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同锦,吴宝平,田义忠,凤阳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42号申请执行人:沈同锦,汉族,195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吴宝平,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田义忠,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同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吴宝平、田义忠、凤阳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宝平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