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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晨光实验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晨光实验小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208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晨光实验小学,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68弄86号。法定代表人徐顺湘,该小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晨光实验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晨光实验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