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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文新与王晓冰、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新,王晓冰,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新。被执行人:王晓冰。被执行人:康燕。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冰、康燕存款或收入82013.50元(其中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3.50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树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