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志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97号罪犯高志伟,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志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高志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高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志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四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志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