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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小燕与被告王伟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小燕,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万小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小燕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47217.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