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沈松与蒋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松,蒋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882号原告沈松。委托代理人范晶晶,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松诉被告蒋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松撤回对被告蒋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