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韦世洁与韦吉喜、李会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世洁,韦吉喜,李会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韦世洁。被执行人韦吉喜。被执行人李会坚。本院作出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吉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吉喜在银行账户中240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