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城与林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城,林光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854号原告王城,男,1992年8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现住霞浦县。被告林光冬,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王城诉被告林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燕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光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城诉称,其与被告林光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林光冬于2015年12月4日通过支付宝申请添加原告为好友,原告通过其申请后,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支付宝平台的“借条”服务窗功能向原告借款2500元,约定2016年1月6日前还款。原告收到被告的借款申请后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支付宝打款2500元给被告,双方同意并签署了支付宝电子“借款协议”,该协议业已生效。被告借款后,未按期还款,原告向其催要,其一直推脱,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林光冬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林光冬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款协议及借条记录、借条详情、支付宝聊天记录屏幕截图,证明被告林光冬向原告借款2500元的事实。被告林光冬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主张的被告林光冬向其借款2500元的事实相关联,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林光冬于2015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2500元,原告于当日支付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林光冬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城借款2500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林光冬在取得借款后,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林光冬偿还借款2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光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光冬应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林光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