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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曹忠彦与闫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彦,闫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曹忠彦,男,1952年8月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泡子沿街黎明路143号。被执行人闫少军,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铁东A1小区49栋1单元6号。本院在执行曹忠彦与闫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少军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忠彦全部欠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