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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与向会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杨泽珍,谭传品,张文皇,王春红,张宏安,谭爱英,谭田珍,邓忠爱,李子丙,向中华,陈红波,李艳,向会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负责人陆峻峰,行长。被执行人杨泽珍,女,系被执行人谭传品之妻。被执行人谭传品,男,系被执行人杨泽珍之夫。被执行人张文皇,男,系被执行人王春红之夫。被执行人王春红,女,系被执行人张文皇之妻。被执行人张宏安,男,系被执行人谭爱英之夫。被执行人谭爱英,女,系被执行人张宏安之妻。被执行人谭田珍,女,系被执行人邓忠爱之妻。被执行人邓忠爱,男,系被执行人谭田珍之夫。被执行人李子丙,男,系被执行人向中华之夫。被执行人向中华,女,系被执行人李子丙之妻。被执行人陈红波,男。被执行人李艳,女。被执行人向会真,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与李子丙、向中华、谭田珍、邓忠爱、张宏安、谭爱英、张文皇、王春红、杨泽珍、谭传品、陈红波、李艳、向会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