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段茂存与尹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茂存,尹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3民初17号原告段茂存。被告尹晋军。原告段茂存诉被告尹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茂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茂存诉称,2015年11月27日、11月30日、12月23日、12月26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110万元整。归还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到了还款期限多次追要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万元。被告尹晋军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11月30日、12月23日、12月26日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110万元整。归还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到了还款期限多次追要未还。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以位于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时代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802室的一套房子以人民币62万元来抵顶欠款110万元中债务,剩余48万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欠据、房屋转让协议、借款协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段茂存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证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尹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偿还原告段茂存借款48万元整。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4700元,由被告娄烦尹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郝丽军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