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诉吉林省梅河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吉林省梅河口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372号原告: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泰,经理。被告:吉林省梅河口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富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梅河口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0元,由原告承担295.00元,退回原告295.00元。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