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明明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凌晨0时许,梁某与被害人余某在苍南县龙港镇财富中心普乐迪KTV洗手间内发生碰撞,后梁某纠集被告人陈某和黄某、陈某1、董某(均另案处理)在该KTV大厅、洗手间走廊等地拳打脚踢余某脸部、身体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伤致左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孙某、李某1、陈某、李某2、董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陈某1的供述,被害人余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刑事判决书,身份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杨德豪 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