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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桂香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陈家食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香,西安市新城区陈家食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212号原告唐桂香,女,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正安,男,1947年5月7日出生。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陈家食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南四合窑***号******号。经营者陈正兵,该食堂业主。委托代理人白晓腾,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唐桂香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陈家食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桂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桂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香撤回起诉。诉讼费1152元免交。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判员王洋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