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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财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赵彬与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彬,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财保字2号申请人:赵彬,女,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担保人:张燕,女,1975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申请人: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利革,职务经理。申请人赵彬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189143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自有的吉G5A5**号长江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张燕所有的吉G5H5**号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吉G511**号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大安市铭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18914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秋生审判员  孙志峰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