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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增禄与陈惠生、赵小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禄,陈惠生,赵小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740号原告李增禄,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陈惠生,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赵小雄,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禄与被告陈惠生、赵小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禄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增禄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李增禄负担。审判员  蔡玉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