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527号罪犯王涛,男,35岁(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3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王涛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深挖犯罪根源,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刘燕风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清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