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深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深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杜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575号原告四川深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朱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长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萍,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四川深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深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深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