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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1689昆山市盛宏涂装有限公司与苏州爱超诺气动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盛宏涂装有限公司,苏州爱超诺气动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689号原告昆山市盛宏涂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67687-1,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周双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顾秋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群英,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爱超诺气动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535665,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迎湾路1号,现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景阳路66号。法定代表人姜卫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昆山市盛宏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爱超诺气动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表示需对双方争议的银行承兑汇票继续查实,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盛宏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及财产保全费640元,合计1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冬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