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方根修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根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滨港北路6号一楼南1-4间。负责人:洪基成,经理。上诉人方根修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根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根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顺增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晓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