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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蒋倩倩与XX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5民初192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95年10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铁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10月13日按民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到兰州打工,在此期间被告经常殴打我,致使我伤痕累累。2013年农历7月10日生得双胞胎儿子王靖辉、王靖博。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对我拳打脚踢,类似的情况经常发生。2015年8月因家务琐事被告扯着我的头发,将我殴打一顿。2015年10月在修理店被告欲撞死我,我躲闪及时才得以逃生。2016年3月21日晚被告又将我殴打一顿,使我身体多处受伤。特状诉请求:1、依法准予我与被告离婚。2、长子王靖辉由被告抚养,次子王靖博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长安悦翔V3小汽车一辆、奇瑞小汽车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存款5万元、在张家川镇西关村投资4万元开汽车修理店经营汽车维修生意。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经人介绍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有一对双胞胎男孩。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告比较懒惰,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有时我也打过原告,今后注意改正,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10月13日按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于2015年11月5日补办了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农历7月10日生得双胞胎儿子王靖辉、王靖博。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脾气暴躁,有时会借故殴打原告。2015年8月23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借机殴打原告。2016年3月21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又殴打原告一顿,原告随即回居娘家。并于2016年2月23日诉来我院。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长安悦翔V3小汽车一辆、报废奇瑞小汽车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在张家川镇西关村开汽车修理店一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其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终身大事,理应慎之又慎,双方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从法律意义上就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对家庭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决不能片面地强调自身的权益。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并生育有双胞胎儿子,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被告有时会殴打原告,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其婚姻关系,各自善尽家庭义务,共同抚育两个儿子,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