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310号之三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思雨与赵荣雪、赵敏、荣萍、王贝、王振国、程先亚、程兵、万本云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思雨,赵荣雪,赵敏,荣萍,王贝,王振国,程先亚,程兵,万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310号之三十一申请执行人吴思雨,女,2001年6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莉,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荣雪,女,2002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敏,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荣萍,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贝,女,2000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振国,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先亚,女,2000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兵,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万本云,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思雨申请执行赵荣雪、赵敏、荣萍、王贝、王振国、程先亚、程兵、万本云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万本云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